購房知識之:借名買房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admin 發布日期:2019-10-19 11:02:36 有效期至:2019-10-19 來源:四川新聞網 瀏覽次數 441 次
由于不符合購房條件,或暫無購房能力,部分購房者便動起了借用他人名字買房的歪腦筋,卻疏忽了借名買房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導致的糾紛。現實中,親人、朋友因借名買房糾紛對簿法庭的事例并不少見。
借名買房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近日,市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志軍結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借名買房起糾紛
2017年,張女士夫婦欲出資購買一處房產。當時由于年齡問題不滿足申請房屋貸款條件,經女兒小王同意,由張女士夫婦出資,以小王的名義和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與銀行辦理購房貸款后,將房產登記在小王名下。
2018年年底,張女士夫婦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并一次性還清了剩余房屋貸款。2019年7月,小王和丈夫小劉欲解除婚姻關系,小劉對上述房屋產權問題進行了聲明。聲明中,對張女士夫婦借用小王的名義購買房產的原因和過程做了陳述。后來,小劉又通過公證處公證撤銷此前的聲明。
小劉辯稱,房屋所有權在小王名下就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購房款和還款也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而小王認為,房產是母親張女士夫婦的,僅是借自己名字購買,她和小劉并未出資。
法院
判決房產權歸張女士夫婦
根據銀行轉賬記錄和還款記錄,加之小劉的聲明及小王的陳述,法院最終認定,爭議房屋系張女士夫婦出資購得。張女士夫婦要求確認其對訴爭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并判決張女士夫婦對訴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并由小王協助張女士夫婦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
借名買房風險大
本案中,父母一方雖然最終勝訴了,但在高志軍看來,這種勝訴卻是險中得勝,關鍵是其女婿曾經對于上述事實做出了書面聲明,并辦理了有同樣內容的贈與手續。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物權法》也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些規定明確的是,我國不動產物權取得實行登記公示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借名買房行為對實際買房人和名義產權人來說,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首先,一旦名義產權人反悔,以房產證為據主張自己為合法產權人,則實際買房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就很難獲得法院支持。實際買房人僅能依據合同無效或不當得利原則要求名義產權人返還購房款,而這一請求的實現還有賴于實際買房人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購房款是由其實際支付。
其次,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直至房屋產權過戶至實際買房人期間,名義產權人可以在實際購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該房產進行處置,例如實施抵押、出售行為;并且在名義產權人對外負有債務且無法清償時,該房屋則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或拍賣。即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不誠信行為,在房產過戶時,實際買房人也要額外承擔因產權轉讓而產生的相應稅費。而對于名義產權人來說,一旦實際買房人還貸不及時,名義產權人不但存在債務風險,甚至會在銀行征信系統中留有不良記錄,對其今后購房、貸款等均會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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